O.C.P. 是Overland Common Point的缩写,在我国对美国签订贸易合同的运输条款中,经常见到的这个词,它是用来说明海上运输目的地的术语,译作“陆路共通点”。
所谓“陆路共通点”,是指美国西海岸有陆路交通工具与内陆区域相连通的港口。美国内陆区域,是以洛矶山脉(Rocky Mountains)为界,即除紧临太平洋的美国西部九个州以外,其以东地区均为适用O.C.P.的地区范围。
O.C.P.的运输过程就是我出口到美国的货物海运到美国西部港口(旧金山、西雅图)卸货,再通过陆路交通(主要是铁路)向东运至指定的内陆地点。
O.C.P.运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运输方式。它虽然由海运、陆运两种运输形式来完成,但并不是也不属于国际多式联运。国际多式联运是由一个承运人负责的自始至终的全程运输,而0.C.P.运输,海运、陆运段分别由两个承运人签发单据,运输与责任风险也是分段负责。因此,它并不符合国际多式联运的含义,而是一种国际多式联营运输。总之,O.C.P.运输是“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货物的接送业务,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”。(《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》)
O.C.P.是一种成熟的国际航运惯例。美国O.C.P.运输条款规定,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指定港口转往内陆地区的货物,如果按照该条款运输,可以享受内陆地区运输的优惠运费率,即陆路共通点运费率(0.C.P.Rate~,比当地运费率(Local rate)约低3%-5%,同时可享有比直达美国东海岸港口每尺码吨约低3.5美元的海运费,内陆转运费、码头费、装卸费等已包含其中。因此,采用O.C.P.运输,对进出口双方都有利。
O.C.P.运输只适用于美国或加拿大内陆区域,所以,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.C.P.地区范围。签订贸易合同时应在运输条款中予以明确,同时也要明确是集装箱运输,0.C.P.运输方式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,以CFR/CIF美国西岸港口作为价格条款。为方便制单结汇,信用证也要作出相应规定:“自XXX(装运港)至xxx(美国西部港口)O.C.P.XXX(内陆地点)”,其英文为:“Shipment from XXXIo XXX O.C.P.XXX'’在O.C.P.运输单据中必须注明O.C.P.字样。
采用O.C.P.方式运输,即使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分散在美国内陆区域的几个地方,只要把所有货物品名并列在一份提单上,且在最终目的地处注明O.C.P.陆路共通点,承运人将合并计算含装卸、仓租、码头及内陆转运在内的海运工作,收货人在指定目的地提货,从而大大方便了收货。